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