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九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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