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