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