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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