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专利经营活动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专利行为的;
(四)泄露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一)从事专利经营活动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专利行为的;
(四)泄露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