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八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依法及时查处学校以及周边结伙斗殴或敲诈勒索学生等违法行为,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学校门口上学、放学时段的交通疏导工作,并在学校门前路段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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