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1-01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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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 第二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 第三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学生... 第四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学校依法履行对... 第五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合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七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实施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依法及时查处学校... 第九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九条 规划部门规划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与集贸市场、交通... 第十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疾病预防控制、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以及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 第十一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一条 学校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场地和用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为... 第十二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证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第十三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学生不同年龄段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心理健康、安... 第十四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园安全保卫和值班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登记管理制度,校... 第十五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及时沟通学生校内、校外的行为表现等信息。 学校应... 第十六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课间、参加集体活动等时段的安全疏导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十七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 第十八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不断改善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在传染病、常见病多发... 第十九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职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二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应当建立健全住宿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擅自携带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学校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 提...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非...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赔偿后,可以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同时采取有效... 第三十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安...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保全相关证据;必要时,应当保护事...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依法以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应当在十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参与事故处理的其他与受伤害学生有关...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事故处理结果应当由学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育、公安、卫生、文化、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全日制小学、...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技工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以及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业余体校和其他校外教育...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