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
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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