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
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