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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