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赔偿后,可以依法对该教职员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