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安全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处理事故。属重大或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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