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损害扩大。
学校办理责任保险的,应当及时告知保险机构参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学校办理责任保险的,应当及时告知保险机构参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