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二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证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换或拆除。隐患排除前,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显着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