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妨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妨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