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育、公安、卫生、文化、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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