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职员及事故处理人员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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