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
(二)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教职员,是指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的校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按照学校规定的校内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