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参与事故处理的其他与受伤害学生有关的人员,不得有侮辱、殴打教职员、事故处理人员及侵占、破坏学校设施、设备的行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