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应当在十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