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学校依法履行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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