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公安、卫生、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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