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七条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应当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学生活动及往返途中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