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及其他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