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科技、水务、气象、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科技、水务、气象、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