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投资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组织编制农业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保障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