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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