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
(七)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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