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12-20 共 54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产买卖、抵押、拍卖、赠与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房屋租赁,按照《郑州... 第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房... 第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 第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 第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土资源、价格、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房地产...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移。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其使用范围内... 第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房屋所有权或土... 第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条 转让房产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预售商品房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商品房... 第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三条 转让共有房地产,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以买卖方式转让已出租的...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四条 单位按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住房,职工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或建造的房屋转让,按住房制度改... 第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未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七条 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以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八条 房地产转让成交后,双方当事人须持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事人身份证明、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九条 实行房地产成交价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权利人申报登记时,应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隐报或瞒报。 第二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二十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税、费。转让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计征...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承购人对已经预购的商品房; (三...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三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的房地产;...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四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五条 共有的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六条 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房地产抵押合同经登记后方为有效。登...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抵押人收存,房地产抵押权证由抵押权人收存。 ...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九条 被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管理、维护、保证安全完好,不得损坏或拆除。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 (一)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一条 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该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与该抵押房...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拍卖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委托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房地产。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以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 (一)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 (二)房地产抵...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三十四条 拍卖房地产应具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件,产权无纠纷,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 房地产拍卖竞买人应具有足够...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应根据被拍卖的房地产的具体情况确定保留价,并向竞买人提供被拍卖房地产的基本状况及有关资料文件...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拍卖前,拍卖人应当公告拍卖地点、时间、规则。 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拍卖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等。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中介服务: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 (二)房地产信息服务; (三)房... 第四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产权交换、抵押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规使用资...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处以已收取预售...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偷漏税、费的,由税务部门、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追缴所偷...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因房地产转让、抵押、拍卖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 第五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 第五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