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单位刊发预售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单位交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内容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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