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三条 转让共有房地产,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以买卖方式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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