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补交税、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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