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