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处以已收取预售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伪造、涂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已经预售房屋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并处以已收取预售款百分之一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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