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规使用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