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偷漏税、费的,由税务部门、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追缴所偷漏税、费,并由税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应补交费额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