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财物。
罚款和没收财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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