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