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中介服务: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
(二)房地产信息服务;
(三)房地产法律、政策及业务咨询服务;
(四)房地产转让、租赁、互换等居间介绍、销售代理活动;
(五)房屋置业担保业务;
(六)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有关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从事的其他服务项目。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
(二)房地产信息服务;
(三)房地产法律、政策及业务咨询服务;
(四)房地产转让、租赁、互换等居间介绍、销售代理活动;
(五)房屋置业担保业务;
(六)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有关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从事的其他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