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

第四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符合前款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当到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
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当到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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