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二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二十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税、费。转让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转让成交价高于评估价格的,按转让成交价计征税、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