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八条 房地产转让成交后,双方当事人须持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事人身份证明、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等有关材料到市或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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