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七条 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以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应有赠与人的书面证明;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