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承购人对已经预购的商品房;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房地产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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