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承购人对已经预购的商品房;(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房地产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