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三十四条 拍卖房地产应具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件,产权无纠纷,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
房地产拍卖竞买人应具有足够的竞买资金,并向拍卖人出具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房地产拍卖前,拍卖人应当到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房地产权属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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