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
(一)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抵押人的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宣布撤消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