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九条 被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管理、维护、保证安全完好,不得损坏或拆除。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不得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