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一条 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该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有关的应纳法定税、费;
(三)按抵押顺序依次偿还抵押人所欠债务本息及违约金;
(四)余额退还抵押人或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受遗赠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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