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土资源、价格、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