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